招商政策说明
【对代理商要求】
一、 代理商条件
1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谋求共同发展的法人或自然人;
2、有较为健全的营销网络、营销队伍和较为成熟的OTC药品、保健品营销经验;
3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较充足的市场初期运作所需费用;
4、有合法经营、勤勉向上的健康作风和诚信合作、互惠共赢的良好心态。
5、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。
二、代理商资格
凡具有上述条件,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即可获得相应区域的独家代理
权;在同等条件下如有两家或多家代理商,实行“先到款,先授权”的原则。
【服务政策】
1、保证代理商在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。
2、保证产品质量,如发生质量问题,实行退换货政策,并协助代理商解决相关问题;
3、提供方便、快捷、安全、高效的后勤配送的物流保障;
4、完善的售后服务。
【提供支持】
1、严格的区域保护;
2、超低合作门槛,免予收取市场保证金;
3、产品知识培训和各地成功的营销模式推介;
4、按比例提供产品宣传资料,并提供营销策划、活动推广、广告宣传文案等;
5、可以为有实力的经销商提供OEM加工或采取其他灵活的合作方式。
【销售模式】
代理商在区域内,可视自身情况采取以药店、商超专柜、专卖店等为主的终端销售方式,亦可采取会员制销售、会议营销、电子商务等销售模式,还有权在区域内建立自己的分销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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